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6-11-07
北京股权纠纷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而提起的诉讼,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依照规定,公司进行改制首先应依法认真处理好企业遗留债务的承担问题。对于改制企业的遗留债务,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新的哦债务承担人、并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依当事人的约定;对于仅对改制企业的财产进行了处理,而未处理改制企业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改制变更后的企业在所接受财产的等值范围内承担改制企业的遗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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