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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到底有多豪?——“放权精兵”

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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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来源于法律规定和章程规定,分别称之为“法定职权”和“章定职权”。《公司法》第11条明确的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并且该条的最后一项为“口袋”式条款,这样公司章程为股东会增加除了第11条规定的前(10)项职权外的其他职权就有法可循,那么公司章程是否能缩减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下面笔者从股东会这一组织结构的性质进行分析:
元端解读


一、 股东会
1
股东会的概念
股东会,又称为股东大会,是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关。在我国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称为股东大会。虽然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称谓有所区别,但二者在本质上和特征上是相同的。

2
股东会的特征
(1)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关,即最高的意思决定机关。
股东会在性质上属于重大事项的意思决定机关,并不是公司对外代表的机关,也不是具体事项的执行机关。
(2)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部分,就是为了保障经营管理者按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运营,所以股东会必须由全体股东且只能是股东组成。
(3)股东会是必设机关
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这样公司的运营和投资者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4)股东会为常设机关
股东会虽然不用处理公司具体的日常事务,但是股东会必须按照规定召开年度会议和在一定条件下召开临时会议,因此股东会必须是常设机关。
(5)股东会是合意制议事机关
股东会存在的目的就在于使每个股东参与管理,使股东会成为议事平台。因此,股东会不能实行独任制。


二、股东会的职权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等规定,股东会享有以下职权:
1
法定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121条还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以及《公司法》第133条、第142条、第148条等还规定了股东会的其他特别职权。

2
章定职权
章定职权是指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职权,《公司法》第37条第(11)项对其进行了确认。

针对这一问题,有学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是专属股东会的,章程不能将其规定给公司的其他组织结构行使。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规定,但不允许对《公司法》第37条前(10)项的职权进行修改,只能在其之外另行规定股东会的职权。

另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明确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之间的经营管理权限进行合理的划分。《公司法》第37条和第46条分别以兜底条款的形式明确了章程可以自由固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且第49条第1款在规定了经理的七大职权外还增加了“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款还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公司章程可以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移交董事会,也可以将经理的部分职权上收董事会。根据第99条、第108条与113条规定,上述规定同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公司法》第66条已允许股东会部分法定职权授予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笔者认为,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而言,现行公司法依然保持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基调,并没有采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立法态度,按照这样的立法取向和文义解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公司章程对其进行缩减。

但从应然的角度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不同导致二者在管理层面也有所区别。公开性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数量众多,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管理,为了保护众多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职权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闭锁性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多数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遵循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介入的必要性比较小,公司机关的如何设计是股东的自由。并且,效率和营利是公司的目标,闭锁性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治理公司,有利于应对灵活的市场竞争,降低治理成本,从而提高经营业绩。

因此,公开性公司的治理结构的法律规范应以强制性规定为原则,以任意性规定为例外,闭锁性公司反之。公司章程在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公司章程可以适当的缩减股东会的权利,这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创新,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转自: 李庆 元端股权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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