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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技术以代雪峰职务侵占立案成功意味着啥?

发布时间: 2018-05-22



立案

01月24日,国民技术披露“失联事件”最新进展:公司1月24日收到深圳市公安局于1月23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称深圳市代雪峰、徐馨漫妮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一案,该局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决定立案侦查。国民技术表示,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工作,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17年11月30日,国民技术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子公司北京旗隆合作设立的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生重大事件,前海旗隆、北京旗隆相关人员失去联系,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报案。

这个信息要从两方面来解读:

1.警方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从警方立案来讲,说明代雪峰、徐馨漫妮犯罪事实存在,警方立案侦查,对于投资者是个好消息,警方正式介入,随后可能就是雷霆行动。

2.职务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了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但却最容易被忽视。2015年和2016年民营企业家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量均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12.3%。不少著名的人士都因为突破这一红线而入狱, 如,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8月,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等。

代雪峰、徐馨漫妮等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也正是利用职务便利,导致这一事件的发生,对投资者来讲,只要将二人绳之以法,那失联的5亿元就可能被找到。不过最终的侦查结果如何,法院如何认定,还具有不确定性,并且,通常这类案件是很难全部追回所有账款的,投资者和公司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人找到了,钱却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