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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律师会客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8-05-28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那么如何避免纠纷?在股权转让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首先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即征得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并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如果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如某公司股东郭某在未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其20%的股权分给其妻子。因为郭某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最终被法院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二、注意未出资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问题

自新公司法实施认缴制后,很多公司的股东只是认缴了出资额,并未完缴资本。那么尚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前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可以归纳为两种情形:第一种,如果该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了零出资的事实,致使受让方因不知晓而受让股权的,则受让方有权以被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股权转让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善意债权人,可以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向转让方追偿。第二种情形是,如果转让方在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方知道转让方未实际出资,仍然愿意受让该股份的,则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这种情形下,受让方必须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注意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

在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是纳税义务人,要对其股权转让收益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缴纳日万分之5的滞纳金;受让方是代扣代缴义务人,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将对其处以50%上3倍以下罚款,并处日万分之5的滞纳金。

关于涉税问题,如果转让方为0出资股东也就是未出资股东,其以0元的价款转让其享有的股权,是否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个案例:甲认缴出资500万,注册登记时约定2年内缴足,1年过后,甲仍未出资,却将自己的股权以0价款转让给了乙。甲要缴税吗?要缴的。虽然甲并未因股权转让获得收益,但甲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股东转让的是公司的净资产份额,虽然甲未出资,但他享有的股权占有了公司的净资产,个人所得税就要按照其股权占用的净资产份额对应的价值进行纳税。甲占用净资产份额价值是30万,所以,甲应按照30万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最后要注意的问题是工商变更登记要及时

为了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一般是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实践中,为了防止因变更登记产生纠纷,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股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如因转让方过错而未能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可要求其履行该义务。


股权转让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除了要注意以上问题外,还应当注意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问题,还需要专人监督执行环节,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之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