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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8-05-28



内容介绍:

股东转让自己持有的股权,是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的情况。而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合同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是股权转让中最常见的情形。不过也发生未经多数股东表示同意便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这时候容易引起股权转让纠纷。那么该如何解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本期我们将详细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1Q

如何进行股权转让?

A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框架下,股权转让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发生于公开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转让,也就是股票交易行为,这种转让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完成股票交易即视为转让完成,具有了股东身份;另一种则是发生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及外部的股权转让行为,这些需要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才能完成股权转让行为。

通常而言,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1)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如需取得其他股东认可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履行股东会决议或通知程序;

(3)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包括履行转让合同的支付等手续)等。

2Q

股权转让生效时间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是否一样?若生效时间不一样,他们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A

这两者的时间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签署生效,但是股权转让的生效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股权转让的生效实践以工商过户手续完成为判断时间点,因此工商登记虽然不能创设股权,但是它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变更完成后,开始享有和承担股东权利义务。

3Q

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还有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实际损失而予以赔偿损失,而公司如何处理?

A

作为公司所需要处理的,主要是一方面如果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督促配合双方办理必要的复权手续,按照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办理恢复原状的法律手续;另一方面,如果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公司应根据因果关系,向责任方主张权利。

4Q

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股权转让合同,它具有什么效力?

A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转让合同,只是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形成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已经生效但并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外部第三人的角度而言,该转让并不能使受让方当然的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也不足以认定其股东身份;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和公司内部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5Q

转让方在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而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受让方不能取得股东身份时候,转让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受让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A

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确认股权和取得股东身份,在必要的情况下,受让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起诉公司并将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确认自己的股东身份和股权。

受让方是否能够要求解除合同应该根据这一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已经构成了合同解除的约定或法定理由,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重大违约,如果确实构成合同解除理由,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6Q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候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A

首先从主体上而言,双方应履行必要的缔约义务,向对方充分揭示或通过自主调查,了解对方作为转让主体或受让主体,是否存在不能完成交易的瑕疵或风险。

其次对于拟转让或受让的标的,也应进行充分了解,除法律规定外,如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自主性文件中,是否存在转让或受让的规则限制或要求,如果需要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的,双方应配合履行;特别是在新的认缴制资本制度下,股权转让是否涉及到原股东认缴未缴部分责任及如何转移承担,需设置特别条款。

第三,应高度注意转让合同条款的构成,特别是涉及到转让流程、权利实现和保障的条款,应高度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应充分考虑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可变因素,通过流程约束、违约责任约束等多种手段,防范可能的转让风险,并设定必要的救济途径和手段。

第四在于履行过程中,应注意根据公示机关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及时形成公示结果。

总结: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候,双方应履行必要的缔约义务,也应该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或受让的标的,应高度注意转让合同条款的构成,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并及时形成公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