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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或公司的身份做股东,法律及税务上哪个更好?

发布时间: 2018-06-01



一些创业者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会小有所成。这时如果好的机会或项目便会尝试玩一把,那么此时创业者便会面临着是以个人的身份进行投资,还是以公司的身份进行投资?简要比较如下:

1. 税务上的比较

(1)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时

◆ 个人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若是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分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2条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


◆ 公司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取得分红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2)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

◆ 个人作为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第3条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公司作为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转让企业股权时,需按25%的税率,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若以公司的身份将取得的税后分红再向投资者个人进行分配时,则投资者个人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从税务上来看,如下表所示,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投资,税负比较轻

投资者名义

税种

分红所得

股东转让所得

个人

个人所得税

20%

20%

公司

企业所得税

免税

25%

2. 法律上的比较

就法律上的比较而言,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假股东、不正当控制等;

(2)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3)公司没有清偿能力。

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的法人人格被否认的情况下,即不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个人身份的股东存在着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导致财产“破产”的可能,而公司身份的股东即使承担连带责任导致破产通常也不会累及投资者个人。


综上,使用公司的身份作为股东进行投资,法律的风险要小于以个人的身份作为股东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