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股权律师网 作者:欧阳黎炯律师 时间:2024-03-26
大家好,我是北京股权律师欧阳黎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实务中,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不应过分机械。当事人只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原则上应当一并处理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后果。就应当对返还股权、恢复股权登记等事宜一并作出处理。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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